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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政府

本辦法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訂定;檢舉人於貪污瀆職案件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本辦法規定核給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