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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財政局宣導酒類相關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事務科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政府

1.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2.安全誠無價,酒後找代駕;酒後找代駕,平安送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