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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財政局宣導在外購買之菸酒不得販賣給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年齡等方式為之

  • 發布單位:事務科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政府

1. 機場或免稅商店購買之菸酒僅限於自用,不得販賣。

2.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