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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財政局宣導酒類相關事宜

  • 發布單位:事務科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政府

1.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2. 酒販賣業者應主動聯繫代駕或計程車,提供「代客叫車」、「代理駕駛」等服務予飲酒顧客,以避免酒駕發生,協助顧客平安返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