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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財政局菸酒商品宣導

  • 發布單位:事務科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政府

一、機場或免稅商店購買之菸酒僅限於自用或餽贈,不得販賣。

二、自製酒品供自用以100公升為限(成品+半成品)且不得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