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停留、居留、定居(一)停留:欲來臺停留6個月以下,持有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和護照,1.在香港或澳門,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並核轉內政部移民署辦理。2.在海外地區,應向臺灣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移民署派駐人員審查後核轉。3.相關連結:【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短期停留】【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作業規定】(二)居留:欲申請居留,身分符合依親、工作、投資、就學等辦理資格,1.在香港或澳門,應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申請。2.在海外地區,應向駐外館處申請。3.在臺灣地區,已持入出境許可證件入境停留,逕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4.依外國人才專法申請就業金卡,應至【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申請。5.相關連結:【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三)定居:已居留一定期間,欲申請定居,身分符合依親、工作、投資、就學等辦理資格,可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相關連結:【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居留一定期間】(四)其他資訊1.以上資訊請以內政部移民署公布資料為主【香港澳門居民申辦服務】,可洽詢【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陸委會-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2.【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3.【香港、澳門永久居民申請在臺居留相關表格文件】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5.【港澳人士入出境Q&A】 二、買房租房(一)房地買賣租屋注意事項:1.【桃園市政府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2.【桃園市政府租賃住宅專區】3.【內政部地政司-租賃條例專區】4.【Q&A-租賃糾紛型態及處理機制】(二)外國人因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我國不動產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向桃園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並經審查無誤,報送本市地政局核准後報請內政部備查。1.【外籍及大陸地區人士專區】2.【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士取得不動產相關規定】(三)其他資訊1.【桃園市政府地政局】2.【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